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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生诉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06   |   来源:   |   专栏:读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长生诉称:2012年11月16日,原告到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每周准休一天,每天工作12小时,节假日未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6月20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100元,拖欠的工资1500元,加班费12200元。

被告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已经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请求支付一个月工资1500元,与事实不符,原告最后一个月上班20天,应支付其1000元;原告要求支付加班费无事实根据,因被告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度,且中间调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秩序员工作,工作场所在鸿祥广场(万山路与索河路交叉口)。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被告每月将原告的劳动报酬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后因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将原告辞退。原告随即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6月26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原告孙长生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金,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荥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长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长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67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孙长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上诉人孙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的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当然,审判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因此,审判实践中,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尽上述义务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