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黑龙江省民营经济服务平台!
马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06   |   来源:   |   专栏:读案例

【案情】

马某自1991年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聘请马某工作。某保险公司按月向马某转账支付办理保险的业务提成。2004年2月1日,马某签署了《办理社会保险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马某确认自己是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并委托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全权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一切手续,缴费和享受保险待遇过程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马某享受和承担,社会保险的所有缴费由马某全部承担,从缴费当月起按月扣回。某保险公司根据该份委托书,从马某应得的保险手续费中扣除社保费用,按月为马某缴纳了2004年2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2008年12月27日,某保险公司向马某送达了《解除一切关系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你本人与公司就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事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一切关系,解除时间为2008年12月28日。请你办理有关解除手续,特此通知。”后马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1991年9月起至2008年1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马某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无需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观点: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含有必须遵守包括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作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显然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依法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